虚拟货币挖矿入刑,非法经营罪的边界与警示

时间: 2026-03-04 21:30 阅读数: 1人阅读

近年来,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热潮,而“挖矿”作为获取虚拟货币的核心方式,曾一度被视为“数字时代的淘金热”,随着虚拟货币市

随机配图
场的波动与各国监管政策的收紧,我国明确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并严厉打击以“挖矿”名义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,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文,严禁新增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并将存量项目逐步退出,此后,多地司法机关以“非法经营罪”追究“挖矿”活动组织者的刑事责任,标志着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已从政策风险走向刑事风险,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,剖析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,以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问题。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为何被纳入“非法经营罪”的规制范围

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“口袋罪”,其核心规制的是“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”的行为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被纳入该罪名的规制范围,主要基于以下逻辑:

违反国家规定,缺乏合法性基础

我国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禁令并非“突然袭击”,而是经历了一个从“限制”到“全面禁止”的过程,2021年《关于进一步加密货币交易和挖矿业务整治活动的通知》明确指出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消耗大量能源,加剧碳排放,与我国“双碳”目标背道而驰,且常伴生洗钱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,属于“落后淘汰产业”,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,“违反国家规定”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,组织者通过搭建“挖矿”平台、销售“挖矿”设备、提供“挖矿”技术服务等方式牟利,显然属于“违反国家规定”的行为。

扰乱市场秩序,破坏经济金融稳定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并非创造真实价值的活动,其本质是通过高能耗计算争夺虚拟货币的记账权,背后却消耗大量电力资源(据估算,我国“挖矿”年耗电量一度超过全国总用电量的1%),挤占其他产业的能源供给。“挖矿”活动常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深度绑定,而虚拟货币交易价格波动剧烈,易引发投机热潮,冲击我国金融管理秩序,部分“挖矿”组织者通过非法集资筹集资金,或利用“挖矿”收益进行洗钱、转移资产,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。

司法实践中的“同类解释”规则

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需“参照适用”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,虚拟货币本身并非法定货币,但其“挖矿”产出的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,且通过场外交易、跨境转账等方式可实现变现,在司法实践中,多地法院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类比为“非法从事期货交易、非法集资”等被明确禁止的金融业务,认为其本质是“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”,符合非法经营罪的“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的构成要件。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

虽然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,但并非所有参与“挖矿”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,司法实践中,需从主观故意、行为方式、危害后果等维度进行严格界定。

主体:组织者与积极参与者的区分

非法经营罪追究的是“非法经营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”,而非普通参与者,在“张某等人非法经营案”中,被告人张某搭建“挖矿”平台,租赁服务器,发展下线会员,收取“挖矿”设备费用和电费,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,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,而仅参与“挖矿”的普通用户,若未组织、策划或领导相关活动,通常不以犯罪论处,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(如没收设备、罚款)。

行为方式:需具备“经营”特征

“挖矿”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,需以“经营”为前提,即以营利为目的,反复、持续地实施“挖矿”相关行为,常见的经营模式包括:

  • 搭建“挖矿”平台:开发或租赁“挖矿”软件,提供算力租赁服务;
  • 销售“挖矿”设备:专门生产、销售用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ASIC矿机、显卡等设备;
  • 提供“挖矿”技术服务:为“挖矿”活动提供场地、电力、运维等支持,并收取服务费。
    上述行为均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市场经营特征,区别于个人偶尔参与的“挖矿”行为。

情节严重:入刑的关键门槛

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,非法经营行为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才构成犯罪,对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而言,“情节严重”通常包括:

  • 非法经营数额较大(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,单位在50万元以上);
  •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(如个人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,单位在20万元以上);
  • 造成严重后果(如导致大量能源浪费、引发群体性事件、破坏金融秩序等)。
    在“李某非法经营案”中,被告人李某组织“挖矿”活动,非法经营数额达8000余万元,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,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,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。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非法经营案件的警示意义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,不仅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,更是对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的维护,此类案件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:

政策红线不可逾越

我国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禁令是明确的、持续的,任何试图通过“打擦边球”方式从事“挖矿”活动的行为,都将面临法律风险,部分组织者认为“挖矿”只是“技术行为”,或寄希望于“跨境监管套利”,但我国司法机关对境内“挖矿”活动具有管辖权,且可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资金流向和算力来源。

合法合规是经营底线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产业链涉及电力供应、设备销售、技术服务等多个环节,相关企业应主动排查业务合规风险,停止为“挖矿”活动提供支持,部分数据中心曾为“挖矿”企业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,后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查处,企业应树立“合规创造价值”的理念,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底线。

公众需远离“暴富陷阱”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常被包装成“低风险、高收益”的投资项目,吸引公众参与,但实际上,“挖矿”成本高昂(电费、设备折旧),且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,普通参与者极易亏损,部分“挖矿”项目实为庞氏骗局,以“挖矿”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,公众需提高警惕,切勿相信“一夜暴富”的谎言。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,是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然要求,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,需坚持“惩治少数、教育多数”的原则,准确区分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的界限,避免扩大化打击,社会公众应深刻认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危害性,自觉抵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环境,在数字经济时代,技术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,任何试图突破监管底线的行为,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